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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税务师事务所

区域:
成都 > 金牛 > 西安路
类别:
税务顾问
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3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范围
  采用扣税办法计算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办法或选择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述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上述第(6)项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是指: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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