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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公司

区域:
成都 > 金牛 > 人民北路
类别:
税务顾问
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缴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够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销售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4、兼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如果既适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优惠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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