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咨询公司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应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产权界定工作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成立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具体负责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
(一)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权界定的程序
1.国有单位的各项资产及对外投资,由国有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
2.国有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3.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占用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的产权界定,可以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1.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国有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终裁定权由行使、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2.国有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应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产权界定工作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成立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具体负责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
(一)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权界定的程序
1.国有单位的各项资产及对外投资,由国有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
2.国有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3.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占用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的产权界定,可以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1.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国有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终裁定权由行使、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2.国有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