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代理记账公司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一)代开专用发票的范围
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区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的纳税人,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二)代开专用发票的要求
1.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
2.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3.对实行定期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1)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2)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4.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错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以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5.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
(一)代开专用发票的范围
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区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的纳税人,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二)代开专用发票的要求
1.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
2.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3.对实行定期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1)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2)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4.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错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以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5.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