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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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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1)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c、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d、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销与商标撤销的主要区别有两种:一是商标注销后是可以重新申请的,但是商标撤销后就不能再此申请了。二是,一般来说,商标注销是主动行为,是商标注册人主动注销的行为,而商标撤销却是被动行为,是给商标局裁定撤销或者他人申请撤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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