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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采取驳回复审以外的辅助措施应对商标注册申请的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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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人通常可以考虑采取以下辅助措施:
(一)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三)适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四)通过协商的方式获得引证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通过协商的方式获得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商标注册同意书》,或与引证商标注册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
(六)就申请商标中冲突部分以外的剩余部分向商标局单独提出注册申请
(七)就申请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八)适当修改申请商标,并就修改后的申请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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