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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属于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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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源事务所)于2003年11月10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其于2011年6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豆奶、豆腐制品等第29类商品上。2012年5月20日,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法国欧尚集团公司在争议商标的法定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对争议商标的异议申请,主张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欧尚”商标构成近似,被异议人财源事务所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还侵犯了其在先字号。

2013年10月20日,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3年11月15日,欧尚集团向商评委提出复审。2015年1月30日,商评委复审裁定认为:财源事务所的注册行为违反了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以下称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类别的商标,争议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财源事务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商评委裁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财源事务所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判决驳回财源事务所所有诉讼请求。

财源事务所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其行为不违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财源事务所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其申请注册行为应当受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其申请注册类别超出类别,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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