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赔偿如何计算
著作权侵权赔偿如何计算?四川力久知识产权律师告诉我们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方法有三种方式,分别为:
(一)以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如下方法计算: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考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原告复制品销售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等。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实际获得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知识产权标的本身的无形性决定了权利人损失在多数场合是无法计算的,因此在很多案件中权利人的损失是无法确定的。因此,知识产权法在坚持以权利人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的同时,规定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但是,这要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产品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三种情况。
(三)法定赔偿
所谓法定赔偿,就是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一个赔偿数额。
因为知识产权的损失是一种无形损失,很难像民法上的财产权一样进行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必须作出特别的制度设计,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赔偿数额。赔偿范围法定,就是说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适用法定赔偿时必须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不能突破这个范围。
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数额时,还应当考虑(1)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者被告可能的获利;(2)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一)以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如下方法计算: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考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原告复制品销售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等。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实际获得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知识产权标的本身的无形性决定了权利人损失在多数场合是无法计算的,因此在很多案件中权利人的损失是无法确定的。因此,知识产权法在坚持以权利人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的同时,规定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但是,这要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产品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三种情况。
(三)法定赔偿
所谓法定赔偿,就是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一个赔偿数额。
因为知识产权的损失是一种无形损失,很难像民法上的财产权一样进行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必须作出特别的制度设计,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赔偿数额。赔偿范围法定,就是说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适用法定赔偿时必须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不能突破这个范围。
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数额时,还应当考虑(1)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者被告可能的获利;(2)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