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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标的转让 必须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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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里原商标所有人一方称为转让人,相对应的接受这一商标专用权的人称为受让人。

转让商标主要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事,应当双方自愿协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他人不应强制干预。但是,被转让的商标多是注册使用的商标,已经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的影响。一些国家法律强调商标权必须和营业一起转让。有的国家虽不强调与营业一起转让,但都要求受让人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保证与转让人商品质量一致。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商标法》规定,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应当按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共同填写《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按《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转让注册商标,不能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双方分割。即是说,转让商标必须把在同种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不得保留。

比如,商标注册人注册了商标名称为“白云”,一朵白云为商标图形的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商品——收音机、扩音机、电唱机、录音机商品。注册人转让“白云”商标时,不能只转让该商标的“白云”名称,保留使用“白云”图形或者只转让图形,不转让名称;也不能把核定使用商品分开转让,如只转让“白云”牌收音机、扩音机,保留在电唱机、录音机上的“白云”商标专用权。即使是原商标注册人在类似商品收录两用机上又重新注册了“白云”商标,手中有
两张或若干张《商标注册证》,也必须全部转让。

共有商标的转让,必须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

制品商标的转让,受让人必须是合法生产或经营单位。

对于制品生产经营规定的受让人,商标局不受理其转让申请;对于商标专用权分割转让或因转让可能引起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对商标局驳回转让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递交《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一份和有关转让的全部书件,直接寄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并缴纳商标评审费。

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作出书面决定,通知当事人双方和有关核转单位。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转让的,移交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对方对评审委员会驳回转让复审决定不服,可依《商标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该商标注册人与他人签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转让该商标前,必须向受让人和被许可人说明情况,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办理转让申请.不得因转让商标而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用欺骗手段进行商标转让的,受害方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采取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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