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怎样行动才能使得自身行为对社会负责任
组织怎样行动才能使得自身行为对社会负责任?
ISO26000对此问题的回答可以归纳为三条:一是始终贯彻社会责任七大基本原则;二是始终落实社会责任两大基本实践;三是围绕七大主题(英文是Subject,实际上是从七个方面审视组织的社会责任实践)和37个社会责任问题(英文是Issue,实际上是在七个方面中按照更具体的37个方面审视组织的社会责任实践),结合自身情况审查确认和贯彻落实自身的社会责任问题(英文可以选用Concern,实际上是组织通过审查应该加以确定的,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和组织应当重点关注的社会责任实践或问题)。
首先,组织在实践(标准称之为决策和活动)中要使得自身行为对社会负责任,必须始终贯彻七大原则:
(1)担责。基于因果关系的承担责任,由于组织决策和活动对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含环境)有影响(潜在或实际),所以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在组织当中就有利益(Interest),而组织应当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和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组织与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就产生了有因果关系的承担责任的关系,即组织要担负起对利益相关方和社会的责任。此外,ISO26000特别强调不但要对自身的影响承担责任,而且还要对影响范围内的组织对利益相关方和社会的影响担负起责任。
(2)透明度。组织应当以清晰、准确和完整的方式,合理并充分地披露其应当负责的政策、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已知和可能的影响。组织首先要有告知影响的意愿,然后还要努力确保受影响方可知晓、理解和评估这些影响。透明度是社会对组织行为的重要期望,也是组织加强与社会、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并赢取它们信任和支持的基础。
(3)良好道德行为。要能够自我约束并遵循更高的道德要求,按照适用的法律、特定社会背景下的正确和的行为标准及国际行为规范开展决策和活动。这既需要组织价值观和明确的良好道德行为标准的支持,也需要包括组织治理结构、行为监控机制在内的制度安排。
(4)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组织应当尊重、考虑和回应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利益缘于组织决策和活动的影响,组织要从影响着手实现利益相关方的识别和参与,由于利益相关方能力和需求各异,因此组织应当考虑利益相关方联系、参与及影响组织所需要的能力和资源,但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不能违背更广泛的社会期望而损害致力于对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的组织社会责任的总体目标。
(5)尊重法治。这意味着法律至上,任何个人或组织,包括政府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组织应当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首先意味着组织先了解和熟知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告知组织成员应当承担起遵守和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的义务。
(6)尊重国际行为规范。国际行为规范是源自国际习惯法、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普遍承认或近乎普遍承认的政府间协议对“对社会负责任的组织行为”的期望。标准提出组织行为应当遵守国际习惯法、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和一些得到广泛承认的条约和公约,这背后实质上就是国际公认的基于普世性的价值观的道德底线义务。
(7)尊重人权。组织应当尊重人权,并承认人权的重要性和普遍性。这不仅反映了包括国际人权组织在内的NGO组织的核心诉求和强大影响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标准逻辑的演进结果。任何组织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归根结底是对人的尊重和人的价值的实现。所以标准的后一条原则选择了尊重人权。
其次,组织在实践(标准称之为决策和活动)中要使得自身行为对社会负责任,必须始终落实社会责任两大基本实践:(1)理解社会责任。在全面认识“影响、利益和期望”的基础上,透彻理解和正确处理组织与社会的关系、组织与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利益相关方与社会的关系;在组织自身及其影响范围内,依据七大主题和37个问题,全面认识与组织相关和重要的社会责任问题,并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顺序。(2)利益相关方的识别和参与。利益相关方是在组织的任何决策和活动中有一项或多项利益的组织或个人。有效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且超越了公共关系(超越公共关系的关键就是标准强调与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并不应当以是否友好为标准,而是终应当以能否对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作为衡量标准)。
后,组织在实践(标准称之为决策和活动)中要使得自身行为对社会负责任,必须全面理解自身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内容和具体要求。组织应当围绕七大主题和37个问题,确定自身的社会责任问题以及优先顺序;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当今社会处理此类问题的普遍期望来开展行动,包括在始终落实社会责任基本原则和两大基本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针对这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并按照社会普遍期望的方式开展相关行动,具体表现为标准所提出的“相关行动和期望”,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详述。
针对问题三“组织怎样行动才能使得自身行为对社会负责任”,如果能将ISO26000的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和看待,其实不难看出它有一套完整逻辑或者说它是有贯穿标准全文的主要思想(总体思路和基本要求)的。本文试图简单地加以总结和阐述:
一是任何组织都应当履行好底线义务和承担起更高道德追求的社会责任,可以简单将其理解为组织应当履行好必尽之责任、应尽之责任和愿尽之责任(鼓励组织对可持续发展做出大限度的贡献)。
二是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因归根结底可以归结为组织影响和社会期望这两条。组织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含环境)和利益相关方有影响,因此社会和利益相关方在组织中有利益,组织要尊重这些利益,这是构成组织履行社会责任因果关系的基本逻辑。与此并行的另一逻辑就是这一切或者说这一因果关系链条已经表现为社会期望以及组织应该如何承担起这一因果关系上的社会责任,社会也已经产生了良好或佳实践,社会期望组织行为向这些良好或佳实践看齐,而标准也为所有类型的组织提供了这些良好或佳的实践。
三是组织社会责任实践不应当仅限于自身活动,还应当对其影响范围(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价值链,但有区别)内的其他组织的活动担负起责任,这是社会期望或者组织更高的道德追求。因此,组织社会责任不但要求组织的全体成员参加,组织领导层负有更重的责任,而且还要求与其有关联的组织成员参与。它跨越了组织的边界。
四是组织社会责任实践的基石和前提是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因此组织必须通过包括进行尽责审查和运用生命周期方法在内的各种方法,了解和认识自身的社会责任。这方面也可能是标准能够对全球社会责任实践做出贡献的主要方面。
五是组织落实社会责任必须始终贯彻三大要求,包括落实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基本实践和社会责任全面融入组织。这要求组织基于正确的认识而开展系统的制度化进程,并在这进程中始终保持与利益相关方的对话与沟通及努力赢得其信任和参与。
ISO26000对此问题的回答可以归纳为三条:一是始终贯彻社会责任七大基本原则;二是始终落实社会责任两大基本实践;三是围绕七大主题(英文是Subject,实际上是从七个方面审视组织的社会责任实践)和37个社会责任问题(英文是Issue,实际上是在七个方面中按照更具体的37个方面审视组织的社会责任实践),结合自身情况审查确认和贯彻落实自身的社会责任问题(英文可以选用Concern,实际上是组织通过审查应该加以确定的,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和组织应当重点关注的社会责任实践或问题)。
首先,组织在实践(标准称之为决策和活动)中要使得自身行为对社会负责任,必须始终贯彻七大原则:
(1)担责。基于因果关系的承担责任,由于组织决策和活动对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含环境)有影响(潜在或实际),所以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在组织当中就有利益(Interest),而组织应当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和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组织与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就产生了有因果关系的承担责任的关系,即组织要担负起对利益相关方和社会的责任。此外,ISO26000特别强调不但要对自身的影响承担责任,而且还要对影响范围内的组织对利益相关方和社会的影响担负起责任。
(2)透明度。组织应当以清晰、准确和完整的方式,合理并充分地披露其应当负责的政策、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已知和可能的影响。组织首先要有告知影响的意愿,然后还要努力确保受影响方可知晓、理解和评估这些影响。透明度是社会对组织行为的重要期望,也是组织加强与社会、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并赢取它们信任和支持的基础。
(3)良好道德行为。要能够自我约束并遵循更高的道德要求,按照适用的法律、特定社会背景下的正确和的行为标准及国际行为规范开展决策和活动。这既需要组织价值观和明确的良好道德行为标准的支持,也需要包括组织治理结构、行为监控机制在内的制度安排。
(4)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组织应当尊重、考虑和回应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利益缘于组织决策和活动的影响,组织要从影响着手实现利益相关方的识别和参与,由于利益相关方能力和需求各异,因此组织应当考虑利益相关方联系、参与及影响组织所需要的能力和资源,但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不能违背更广泛的社会期望而损害致力于对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的组织社会责任的总体目标。
(5)尊重法治。这意味着法律至上,任何个人或组织,包括政府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组织应当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首先意味着组织先了解和熟知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告知组织成员应当承担起遵守和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的义务。
(6)尊重国际行为规范。国际行为规范是源自国际习惯法、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普遍承认或近乎普遍承认的政府间协议对“对社会负责任的组织行为”的期望。标准提出组织行为应当遵守国际习惯法、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和一些得到广泛承认的条约和公约,这背后实质上就是国际公认的基于普世性的价值观的道德底线义务。
(7)尊重人权。组织应当尊重人权,并承认人权的重要性和普遍性。这不仅反映了包括国际人权组织在内的NGO组织的核心诉求和强大影响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标准逻辑的演进结果。任何组织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归根结底是对人的尊重和人的价值的实现。所以标准的后一条原则选择了尊重人权。
其次,组织在实践(标准称之为决策和活动)中要使得自身行为对社会负责任,必须始终落实社会责任两大基本实践:(1)理解社会责任。在全面认识“影响、利益和期望”的基础上,透彻理解和正确处理组织与社会的关系、组织与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利益相关方与社会的关系;在组织自身及其影响范围内,依据七大主题和37个问题,全面认识与组织相关和重要的社会责任问题,并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顺序。(2)利益相关方的识别和参与。利益相关方是在组织的任何决策和活动中有一项或多项利益的组织或个人。有效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且超越了公共关系(超越公共关系的关键就是标准强调与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并不应当以是否友好为标准,而是终应当以能否对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作为衡量标准)。
后,组织在实践(标准称之为决策和活动)中要使得自身行为对社会负责任,必须全面理解自身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内容和具体要求。组织应当围绕七大主题和37个问题,确定自身的社会责任问题以及优先顺序;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当今社会处理此类问题的普遍期望来开展行动,包括在始终落实社会责任基本原则和两大基本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针对这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并按照社会普遍期望的方式开展相关行动,具体表现为标准所提出的“相关行动和期望”,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详述。
针对问题三“组织怎样行动才能使得自身行为对社会负责任”,如果能将ISO26000的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和看待,其实不难看出它有一套完整逻辑或者说它是有贯穿标准全文的主要思想(总体思路和基本要求)的。本文试图简单地加以总结和阐述:
一是任何组织都应当履行好底线义务和承担起更高道德追求的社会责任,可以简单将其理解为组织应当履行好必尽之责任、应尽之责任和愿尽之责任(鼓励组织对可持续发展做出大限度的贡献)。
二是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因归根结底可以归结为组织影响和社会期望这两条。组织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含环境)和利益相关方有影响,因此社会和利益相关方在组织中有利益,组织要尊重这些利益,这是构成组织履行社会责任因果关系的基本逻辑。与此并行的另一逻辑就是这一切或者说这一因果关系链条已经表现为社会期望以及组织应该如何承担起这一因果关系上的社会责任,社会也已经产生了良好或佳实践,社会期望组织行为向这些良好或佳实践看齐,而标准也为所有类型的组织提供了这些良好或佳的实践。
三是组织社会责任实践不应当仅限于自身活动,还应当对其影响范围(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价值链,但有区别)内的其他组织的活动担负起责任,这是社会期望或者组织更高的道德追求。因此,组织社会责任不但要求组织的全体成员参加,组织领导层负有更重的责任,而且还要求与其有关联的组织成员参与。它跨越了组织的边界。
四是组织社会责任实践的基石和前提是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因此组织必须通过包括进行尽责审查和运用生命周期方法在内的各种方法,了解和认识自身的社会责任。这方面也可能是标准能够对全球社会责任实践做出贡献的主要方面。
五是组织落实社会责任必须始终贯彻三大要求,包括落实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基本实践和社会责任全面融入组织。这要求组织基于正确的认识而开展系统的制度化进程,并在这进程中始终保持与利益相关方的对话与沟通及努力赢得其信任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