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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要求及流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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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小编来啦!这次为大家带来的是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要求及流程解析,四川的朋友们是否想要了解呢?小编整理了相关细则解读,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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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总则
条 为加强对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的统筹管理,规范国合基地考核评估工作,充分发挥国合基地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川科外〔2017〕3号)等管理办法和科技厅相关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科技部认定的在川国合基地和科技厅认定的省级国合基地。
第三条 开展考核评估工作是国合基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国合基地的整体运行状况、研发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能力和技术成果产业化能力,引导国合基地的定 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国合基地建设与发展,并为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和服务提供依据。
第四条 建立国合基地年度绩效考核和周期评估有机结合的制度,周期评估在年度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原则上每2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如国合基地已参加科技部评估,科技厅可直接采用科技部评估结果,评估结果2年有效。
第二章 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考核评估要求
第五条 考核评估工作由科技厅负责组织,与国合基地组织推荐部门、评估专家组共同实施。
科技厅的职责是:根据考核评估办法确定评估工作计划,明确考核评估工作方案,发出考核评估工作通知,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形成考核评估报告。
组织推荐部门的职责是:组织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考核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考核评估申请材料。
考核评估专家组的职责是:根据考核评估工作方案,进行考核评估,形成考核评估意见后提交科技厅。
第六条 考核评估专家组由本领域专业水平高、同行评价好、无科研失信记录、熟悉国合基地工作的科学家、产业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总人数一般为5-7人,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考核评估。
第三章 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考核评估流程
第七条 科技厅发布考核评估通知,各相关基地按通知要求积极准备考核评估工作所需材料,提交至组织推荐部门进行初审。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完成后,按时向科技厅提交考核评估所需材料。参评国合基地应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科技厅根据组织推荐部门提交的参评国合基地考核评估材料,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考核评估或实地考察评估。考核评估工作以会议考核评估形式为主,根据需要,可结合实地考察评估综合进行。
会议考核评估工作内容包括:审阅参评国合基地提交的基地考核评估材料,听取国合基地负责人工作报告,对国合基地科研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座谈提问,核实相关材料。
实地考察评估除审阅材料和听取工作汇报外,重点考察国合基地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共享、技术引进情况、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
第九条 参评国合基地应展示与基地建设有关的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国合基地年度报告、规章制度等各类佐证材料,以备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十条 参评国合基地负责人应对考核评估期限内国合基地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同时对代表性工作成果进行报告。代表性工作成果是指考核评估期限内各类国合基地在主要研究或工作方向上,以该基地为承担或实施主体、基地固定人员为主产出的重要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成果、技术转化和产业化成果等。
第十一条 专家组每位专家在进行会议考核评估或实地考察评估结束后,参照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考核评估指标独立对国合基地实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专家组对国合基地的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提出国合基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 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考核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
第十三条 国合基地年度绩效考核是周期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年度绩效考核有一次不合格,当次周期评估结果扣10分;连续两次不合格,相关基地本次周期评估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对考核期内发生严重科研违规行为以及考核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相关国合基地当年年度考核和当次周期评估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结果由科技厅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反馈到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和组织推荐部门。
第十六条 科技厅根据周期评估结果,对、良好的国合基地给予后补助支持。原则上后补助支持比例不超过考核评估总数的50%,单个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周期评估不合格的省级国合基地,提出整改要求,相关基地在组织推荐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整改,并于1年内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省级国合基地,将不再纳入四川省国合基地序列。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考核评估工作的省级国合基地,视为放弃基地资格。被取消或放弃基地资格的国合基地,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合基地。
第五章 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附则
第十八条 国合基地考核评估费用由科技厅承担。
第十九条 国合基地、工作人员和考核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廉政规定,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组织推荐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评估的公正性。考核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印发的《四川省国际合作基地评估办法》(川科外〔2018〕8号)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本期新政策解读说明,如果看完还有疑问或者其他政策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小编或添加小编微信,政策小编热心为您解答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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