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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额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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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享有普遍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外,还享有普遍商标所不具有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以下二个方面:
①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方面的特殊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巴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也规定了未追究注册)的,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时间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于看到所有人能依法禁止他人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与自己的相同的商标;并同样能依法制止他人自己没有注册的商品类别上使用与自己的相同的商标。而对以上两点普遍注册商标则无权禁止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第32号)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或其主要部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说明损害的,术语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乡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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