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顶呱呱商标注册成功后能阻止其他人使用其商标吗
人生万千【商标注册电话:173-5868-1144;028-6164-4044】,世事无常……
在峰蜜儿的知识产权意识里,商标只要注册成功后,就能在全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商标法》就是这样规定的:“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顶呱呱商标注册】
那不按常理出牌的小倩今天的标题又是一个什么梗呢?为什么还说这篇文章很“干”呢?俗话说:“好奇害死猫”,不来点有吸引力的标题,小倩都会认为自己已经过气了……
回到正题,为什么标题会是疑问句呢?因为真的世事无常,很多事情不去深入研究,就会只停留在表面。熟悉我们公众号的峰蜜儿应该清楚,在去年小倩就写过一篇名为“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其他人也能使用?”的文章,里面就有写到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便于消费者识别,可以作为商标申请;另一种是本身具备显著性,但是商标权人没有合理的行驶自身权利,导致商标终缺乏显著性。【顶呱呱商标注册】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商标权人均不能禁止其他人正当的使用该商标。所以这就印证了小倩今天的标题,“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一定能阻止其他人使用其商标吗?”答案是“不能”。
如果只是反复说一个点就变得没有意思了,今天小倩再带大家看点更有意思的姿势:
北京尚丹尼美发中心成立于2008年,在北京拥有四家门店,一直也在使用“尚·丹尼造型”,并且在大众点评、新浪微博上进行推广,人气很高。但是却突然遭到谭女士的起诉,要求该中心禁止使用“尚丹尼”商标,并且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为什么会突然就遇到这样的事情呢?原来“尚丹尼”是谭女士注册在第44类“医疗、美容、理发、保健、化妆”等服务上的商标,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这也难怪谭女士会起述北京尚丹尼美发中心,不过北京尚丹尼美发中心也没在怕的,积极应诉,因为谭女士是北京尚丹尼美发中心前员工的家属,所以事情一下就变得明朗起来了。终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尚丹尼中心使用在先并已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其在先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谭女士无权禁止尚丹尼中心继续使用“尚丹尼”商标,并据此驳回了谭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新《商标法》实施以来商标先用权抗辩成功的案。
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顶呱呱商标注册】
《商标法》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近几年来,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抢注热点词汇注册商标、一个人坐拥上千商标不实际使用却待价而沽的情况日益凸显,所以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尤为重要。但不是所有未注册的商标都受到保护,根据法条规定需满足“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使用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条件才行。
也就是说,标识是必须用于商品或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来辨别,并且商标必须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实要达到前面两个条件还是比较容易的,在实践过程中界定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才是难题,因为个案性太强。就本案来说,如果北京尚丹尼美发中心仅仅只是提供关于商标在先使用证据,很难判定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需要强调一个点,如果能够认定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抢注的行为,那么对于未注册商标使用影响的举证就会从宽处理,这也是为了积极打击恶意抢注的行为。
由这个案例也可以得知,如果后申请人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恶意,那么是无权禁止该商标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但是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就属于商标的先用权抗辩制度。虽然先用权抗辩制度对商标在先使用人有一定的保护,但是保护的面还是比较窄的。因为品牌始终是要发展壮大的,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注册商标,那么品牌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这对于企业来说是致命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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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5868-1144;028-6164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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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标识是必须用于商品或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来辨别,并且商标必须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实要达到前面两个条件还是比较容易的,在实践过程中界定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才是难题,因为个案性太强。就本案来说,如果北京尚丹尼美发中心仅仅只是提供关于商标在先使用证据,很难判定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需要强调一个点,如果能够认定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抢注的行为,那么对于未注册商标使用影响的举证就会从宽处理,这也是为了积极打击恶意抢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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