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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纠纷律师 常见的房产纠纷解决办法

区域:
重庆 > 江津
类别:
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嘉州协信中心A座
  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价值高的一类财产,往往成为夫妻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焦点。为了更好的进行维权,了解房产的法律知识是很重要的。下面重庆房产纠纷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三个常见的房产纠纷并进行了解说,一起去看看吧。

  一、承诺赠与对方房产,赠与方能否反悔?

  根据《合同法》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情况下,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更登记,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内赠与,由于夫妻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司法解释将条件设定为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这在实践中应予以注意。

  二、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在现实社会中,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一般情况下,是男方提供住房,女方陪送嫁妆。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若干年后一旦离婚,共同使用的嫁妆可能损耗了,但房产作为家里值钱的部分可能增值。如果对此不予考虑,对婚后参与还贷的房产增值部分不做分割,则不公平。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单方出卖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大家还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或者还存在什么疑惑问题的朋友,欢迎大家前来盈兴律师事务所向重庆房产纠纷律师进行咨询,同时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法律咨询可致电盈兴律师:173-1841-0283 或者 O23-868276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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