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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纠纷律师 有哪些房产纠纷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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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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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嘉州协信中心A座
  房产纠纷出现以后,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话,起诉人需要了解房产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有在房产纠纷诉讼时效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下面,重庆房产纠纷律师就为大家解答房产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到底房产纠纷诉讼时效有哪些呢?

  一、一般时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的诉讼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二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特别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长时效:指《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长时效则是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四、通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房地产纠纷案件,其诉讼时效为十五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计算,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时效为三个月,从知道作出具体行政复议之日起计算。

  五、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三十天。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三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其诉讼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讼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为您整理提供了以上的关于房产纠纷诉讼时效的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关于房产纠纷不仅仅要了解房产纠纷的诉讼时效,还应该了解其他内容。

  好了,重庆房产纠纷律师就不在此赘述了。更多房地产方面的纠纷问题,欢迎大家来咨询我们盈兴律师事务所的在线律师,寻求解决办法。法律咨询可致电盈兴律师:173-1841-0283 或者 023-86827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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