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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婚姻家庭律师 起诉变更抚养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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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嘉州协信中心A座
  在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时候,当事人也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让法官做出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不过,对于很多人来讲都不知道该如何来收集变更抚养权的证据,接下来重庆婚姻家庭律师将围绕这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一、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法院一般会支持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一方的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另外,依据《民诉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好了,今天重庆婚姻家庭律师针对这一问题就讲到这儿啦,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当中的一种,因此一般是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时应当先由原告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需要的证据大致包括上述内容,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的在线律师。当然法律咨询可致电盈兴律师:173-1841-O283 或者 O23-868276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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