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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债务纠纷律师 无效借贷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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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种方便灵活的经济手段,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但是的随意性很容易出现风险并造成许多社会问题。很多的行为是无效的,那么无效借贷行为有哪些呢?重庆债务纠纷律师将在下文会对此作出解析,请大家阅读了解。

  一、无效借贷行为有哪些情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效借贷行为不具备借贷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受法律保护。主要包括:

  、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买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参与者的损失自行承担,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我国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第五、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第六、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款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第七、高利贷利息。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以上就是重庆债务纠纷律师解说有关:无效借贷行为的全部内容。从上文可以看出,借贷进行非法活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高利贷利息这七类是无效的借贷行为。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大家仍然有疑问,可以咨询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为大家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当然法律咨询可致电盈兴律师:173-1841-O283 或者 O23-868276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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