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可以核定经营所得0.5
公司是建筑企业,将一些零星建筑安装工程包给工队和个人,工程完工后我公司持相关协议和手续代工队和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要求个人按照劳务报酬20%(个税改革前)缴纳个税,请问是否正确?
一、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巨大差异
个税改革之前,个人收入是分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所得、稿酬、特许权转让、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共计十一类;个税改革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转让四项合并为综合所得,生产经营和承包经营合并为经营所得。而且更重要的是,综合所得的个税缴纳逻辑发生重大变化,先预征,后按照年度汇算清缴。
在这样的变化背景下,无论在改革前还是改革后,劳务报酬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的个税的交税方法都完全不同。
二、承揽建筑安装工程的工队和个人究竟如何缴纳个税?
这个问题实务中诸多争议,很多税务机关也比较含糊,但实际上是有明确政策界定的,早在1996年,国税总局就发布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其中就这个问题的规定如下:
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很显然,这个文件考虑到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很多工队和个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确实从事了经营业务,而非简单的劳务报酬,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然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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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队和个人缴纳个税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1、工队和个人承揽建筑工程,属于建筑业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1%缴纳增值税,并到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给企业;自2019年开始,如果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按季度未超过30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仍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免税发票提供给企业,而不是收据了事。
2、工队和个人到税务机关时,通常应就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大部分税务机关就这个个人收入类别都规定了核定征收政策,从1%—2%不等,支付工程款的企业无需履行代扣义务,特别强调!
3、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建筑工程不能分包给无资质工队和个人,但实务中普遍存在,建筑行业监管和税法监管在这里完全是双轨运行,各自只考虑各自专业领域规定,对于企业而言,在实务中找到可操作和落地的办法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