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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设计院入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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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本市参与招投标及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重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审查及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登记制度。通过年度备案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依法参与我市勘察设计招投标、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2 二、备案审查  
第六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四)入渝备案人员要求:
1、所有备案人员须连续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实践5年以上,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配备人数的1/2,且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人数不少于2人;
3、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结构为一级)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须为备案人员。 第七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办理入渝备案,须由入渝备案负责人持下列材料办理。
联系人:罗小姐
备案咨询:15998974848  
联系Q Q:1220877907  
24小时服务热线:023-6888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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