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为技术转让带来新的机遇
转让方式自由化:
允许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可以作为注册申请人,提交临床试验申请、上市申请,申请人取得上市许可及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可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
简化转让流程:
持有人的上市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在已受理临床试验申请或者上市申请、尚未批准阶段,申请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及受托生产企业。
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限制:
变更持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仅需转让和受让双方共同向受让方所在地省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由省级监督管理部门报食品监管总局审批。
文章来源:药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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