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经济》合同价款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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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同价款怎样调整?
【答】合同价款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要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要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要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只要对承发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关于合同价款调整后的支付原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一2013规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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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要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只要对承发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关于合同价款调整后的支付原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一2013规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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