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保护措施有哪些
什么叫做离婚自由,法律上的离婚保护措施有哪些: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是中国在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就是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要实现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才能构成中国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不仅主张离婚自由,而且从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明确加以保障。有人担心主张离婚自由会造成离婚增多,助长资产阶级思想泛滥;也有人担心主张离婚自由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后果,如子女的抚养、成长问题。其实婚姻的本质是男女爱情的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升级”,又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降温”,甚至会“消灭”。因此,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关键。而感情一旦破裂,则婚姻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解除这种婚姻关系就十分必要了。遵循婚姻关系这一本质属性的要求,确认通过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是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具体体现。离婚保护措施如下:
(一)首先,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婚姻法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由何方抚养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抚养问题上既要强调保护子女的利益,也要考虑父母的合理要求。
3、子女抚育费的负担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其次,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且终止了夫妻之间原有的财产关系。离婚时可供双方分割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限,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行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
2、债务的清偿。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休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是关于离婚自由以及相关保护措施的回答。离婚自由是保障婚姻自由的重要方面,是实际审判中,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必须要符合相关规定,劝导夫妻双方珍惜感情,仔细考虑,秉着负责任的态度,才可以离婚。如对此存有疑问或有意咨询,湖南律师事务所优选律师也提供法律顾问律师在线咨询服务,(youxuan***)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是中国在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就是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要实现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才能构成中国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不仅主张离婚自由,而且从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明确加以保障。有人担心主张离婚自由会造成离婚增多,助长资产阶级思想泛滥;也有人担心主张离婚自由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后果,如子女的抚养、成长问题。其实婚姻的本质是男女爱情的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升级”,又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降温”,甚至会“消灭”。因此,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关键。而感情一旦破裂,则婚姻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解除这种婚姻关系就十分必要了。遵循婚姻关系这一本质属性的要求,确认通过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是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具体体现。离婚保护措施如下:
(一)首先,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婚姻法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由何方抚养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抚养问题上既要强调保护子女的利益,也要考虑父母的合理要求。
3、子女抚育费的负担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其次,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且终止了夫妻之间原有的财产关系。离婚时可供双方分割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限,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行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
2、债务的清偿。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休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是关于离婚自由以及相关保护措施的回答。离婚自由是保障婚姻自由的重要方面,是实际审判中,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必须要符合相关规定,劝导夫妻双方珍惜感情,仔细考虑,秉着负责任的态度,才可以离婚。如对此存有疑问或有意咨询,湖南律师事务所优选律师也提供法律顾问律师在线咨询服务,(youxuan***)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