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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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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案资料相关要求
  (一)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二)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三)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四)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
  (六)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七)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
  (八)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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