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长沙乡村振兴基金会要求及流程
基金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来源主要有:
(一)村民委员会自筹的创始资金;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扶持资助资金;
(三)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组织开展专项募捐活动及合作项目筹集的资金;
(五)本会激励资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发动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乡贤或干部群众等对乡村振兴基金进行捐赠;也可以联合本会组织开展网络募捐筹集资金。凡定向捐赠的款物,均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定向使用。
第六条 本会为累计筹集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乡村振兴基金按20%的比例进行配捐激励,每支乡村振兴基金的配捐激励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配捐资金注入乡村振兴基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使用。
第七条 乡村振兴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展乡村教育、体育、卫生和环保事业;
(二)开展基础设施、人居环境、乡村文化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三)美丽宜居村庄的环境改善;
(四)开展扶贫济困和走访慰问活动(助困、助医、助学、助残、助孤、助老等);
(五)扶持发展绿色农业、现代农业,打造农业产业链;
(六)开展乡村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支持等公益项目。
第八条 使用基金时,根据本会和村民委员会共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及金额,并填写《乡村振兴慈善基金使用委托书》(见附表),报本会审批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 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形式拨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须报本会秘书长批准。
第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来源主要有:
(一)村民委员会自筹的创始资金;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扶持资助资金;
(三)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组织开展专项募捐活动及合作项目筹集的资金;
(五)本会激励资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发动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乡贤或干部群众等对乡村振兴基金进行捐赠;也可以联合本会组织开展网络募捐筹集资金。凡定向捐赠的款物,均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定向使用。
第六条 本会为累计筹集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乡村振兴基金按20%的比例进行配捐激励,每支乡村振兴基金的配捐激励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配捐资金注入乡村振兴基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使用。
第七条 乡村振兴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展乡村教育、体育、卫生和环保事业;
(二)开展基础设施、人居环境、乡村文化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三)美丽宜居村庄的环境改善;
(四)开展扶贫济困和走访慰问活动(助困、助医、助学、助残、助孤、助老等);
(五)扶持发展绿色农业、现代农业,打造农业产业链;
(六)开展乡村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支持等公益项目。
第八条 使用基金时,根据本会和村民委员会共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及金额,并填写《乡村振兴慈善基金使用委托书》(见附表),报本会审批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 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形式拨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须报本会秘书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