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QS生产许可证代办
关于QS认证分两大类,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和工业生产许可。根据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0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对QS的定义:QS企业产品生产许可,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国家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了《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纳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而其中第三十六条更是明确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2005年9月1日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9号)颁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长沙凯冠)公司的资深代办QS生产许可证
凯冠质询丶Vincent 曾先生
17733192078
2005年9月1日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9号)颁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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