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再取消涉及资质申报监理造价执业注册等证明事项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决定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理工程师遗失补办以及造价工程师初始、变更及延续注册等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建筑业企业资质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提交社会保险证明,改为书面承诺: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不再提交,今后改为书面承诺)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不再提交,今后改为书面承诺)
监理工程师遗失补办
申请人不再提交遗失证明,由申请人告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信息。
造价工程师初始、变更及延续注册
初始注册、变更注册:
不再提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不再提交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不再提交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不再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延续注册:
不再提交前一个注册期的工作业绩证明,改为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