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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专业人员晋升职称发表核心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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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人社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体育教练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教练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拟规定,对体育教练员分“运动队教练员”和“业余训练队教练员”2类进行职称评审。同时,意见明确,教练员定为“正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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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4个层级

意见拟规定,体育教练员设初级、中级、高级,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副高级)、教练(正高级)。统一后的体育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对应高级教练(副高级);原教练对应教练(正高级)。

统一后的体育教练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初级教练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中级教练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高级教练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教练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教练员职称评价实行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人社部会同体育总局制定《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体育事业发展情况,结合各级各类体育教练员的职业发展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区评价标准。

教练员职称评价与所带运动员比赛成绩挂钩

意见拟规定,教练员职称评审实行分类评价,按照体育教练员所带运动员类别,一般分为运动队教练员和业余训练教练员,综合考虑两类教练员实际,分别制定评价标准。

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以教练员输送或所带运动员获得优异比赛成绩为主要指标,并按照赛事规格设置不同权重予以评价。对执教业绩突出、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体育教练员,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等级职称,高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对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从事教练员工作后,可破格申报评审体育教练员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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