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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安徽籍男子在武汉街头行走时,突发脑出血跌坐在地,5名大学生拍照取证后救人。 此举在网络上引发争议。有网友为学生的行为点赞,“我觉得这样挺好的,既保护了自己,又做了好事。”但也有网友认为,“做点好事都需要留证据。” 昨天,新京报从武汉市第三医院光谷分院证实,发病男子名叫姚撼,事发1月6日晚7时许,地点位于长江职业学院附近。 救人学生之一长江职业学院戏剧表演专业1701班的学生戴亚航回忆,事发时他与几个同学前往校外的一家打印店打印资料。“一位戴着眼镜的中年男子坐在地上,喘着粗气,显得很痛苦。”因担心遇上“碰瓷”,戴亚航便招呼同伴拿出手机录像,再将姚撼扶起。戴亚航表示,如果再遇到这种情况,依然会这么做。 新京报从被扶男子的妻子刘广玲处获悉,医生查明,姚撼临时脑出血。“如果再晚几分钟来医院的话,他可能性命不保。”对于5名大学生的做法,刘广玲表示,“在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再去救别人,完全可以理解。” 对此,有律师称,照片录像查证属实,可作认定见义勇为证据。有专家认为,拍照再扶行为,背后反映的是社会诚信焦虑,道德制度的缺失。 ■ 对话 扶人学生戴亚航: “再遇到这种情况,还会出手相救” 新京报:在哪儿发现他摔倒的? 戴亚航:晚上7点过一点儿吧。我们出门去打印资料,在民族大道通往光谷的路上,发现他坐在地上,靠近一家打印店的马路旁,有树,旁边就是自行车道。 新京报:他当时什么状态? 戴亚航:当时他坐在地上,感觉甚至有点儿神志不清。他说的是安徽话,我们是湖北人,听得不是很明白。我们问他什么情况,大致可以听懂一些,他叫我们把他扶到旁边,找个小旅馆什么的。但是我们也不放心,就打了110和120,然后就一直等着。 新京报:当时是他先主动呼救的吗?你反应是什么? 戴亚航:对,他向我们招了下手,其实当时我们也看到他了,同时吧。他向我们招手时,我们就过去扶他,但怕碰瓷什么的,然后我就叫我同学把手机拿出来录个像,然后就一直开着录像,我就直接上去,把他扶了起来。 新京报:为何想要开手机录像? 戴亚航:我们是学生,出门在外,需要小心防范一下,因为这几年的“碰瓷”事件也是蛮多的。 新京报:他呼救时,对他产生过怀疑吗? 戴亚航:刚开始还好,但是一扶起来,问了一下情况之后,就觉得有疑点。但那时,其他事情已经不重要了,因为救人命要紧。 新京报:周围人怎么看你这一行为? 戴亚航:其实这个事情,还没有向学校反映,也没和老师说,这就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如果不是我们看到,其他人看到了也会上去帮忙的。下次再遇到这种情况,肯定也还是会出手相救的,毕竟好人还是很多的。后来家属非要感谢一下我们,其实也没有什么必要。 新京报:被扶方后来如何感谢你们? 戴亚航:他家属来了后,想要请我们吃顿饭,当时确实没时间,也觉得没必要;而且那个男的还在医院里抢救,就跟家属说等男子醒过来再说。他的妻子说,等年后,再过来好好感谢我们。 被扶者妻子刘广玲: “自保前提下去救别人,可以理解” 新京报:你丈夫现在恢复情况如何? 刘广玲:已经平稳了,我们准备回安徽老家。因为在这边照顾他不是很方便,饮食也不习惯。 新京报:摔倒原因是什么? 刘广玲:临时脑出血。 新京报:事发时,他准备去哪儿? 刘广玲:他一个人来武汉见朋友,当时可能想坐地铁准备回去。我也是接到学生电话,才从安徽赶来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光谷分院)。他目前还不清醒,具体事发前的情况,还不知道,医生说,要大概过半个月才能出院。 新京报:怎么看几位大学生的拍照救人行为? 刘广玲:我事后都找过他们,了解了事发情况。其实,我完全可以理解,因为现在公民素质参差不齐,很多人道德底线崩塌,就应该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再去救别人。 新京报:送医后,还跟他们联系过吗? 刘广玲:找过那5位学生表示感谢。从我的角度来讲,如果换成其他一般市民,也不一定愿意出手相救。学生比较单纯,他们受的教育也不一样。听医院这边说,每个学校每年都有医生去义务宣讲,遇到这个情况该怎么处理。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再去救别人。这个是对的,我们很理解。 当时要请他们吃饭,他们说要考试,准备回家。后来我还加了微信和他们交流了一下,昨天(21日)我给他们打电话,他们还不告诉我他们是哪个学校的。春节过后,我再找个时间过来,准备请他们吃顿饭。 ■ 观点 1 “录像查证属实可作见义勇为证据” 22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介绍,我国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此外,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免除了很多人后顾之忧,让大家敢于伸出援手,而不再只是做冷漠的旁观者”。韩骁对新京报表示,《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机制的确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明确,是给大家及社会的一颗定心丸。 韩骁指出,5名大学生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照片属于该条规定中第(二)类书证类证据,如查证属实,大学生拍摄照片、录像可以作为认定见义勇为事实的证据。由此,见义勇为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确立完善的见义勇为举证责任机制。 2 “先拍照再扶反映社会诚信焦虑” 针对5名大学生拍照取证后救人这一行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学研究所副教授朱巍22日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首先,从性质上来认定,这是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其次,他们的拍照行为,可能是跟媒体之前设置的议题有关系,“这种行为倒没什么,大学生应保护好自己,碰瓷的,包括一些被误解、误读,还有一些相关判例都很多”。 “大学生拍照取证行为,折射了事件背后社会诚信焦虑”。朱巍补充道,碰瓷现状确实存在,既要行善,又要保护好自己,拍照、录像是必要条件。 朱巍介绍称,在立法层面,“好人法”的出现,见义勇为应该被鼓励;民法典现在正在制定过程中,《民法总则》也有“好人条款”:救助费用,由被救助人出。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郭鹏亦向新京报指出,如果社会的诚信度受到摧毁,“必然会改变我们的行为模式,大家这么做,是迫于碰瓷和被讹诈的潜在风险。 针对该道德难题,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任敏建议要先认清现实同时做好自保措施。另外,加强制度层面的倡导,“包括我们要建立相关的规范”,比如对那些讹人的,要有惩罚措施,对于那些无辜被讹的,要有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