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设备评估公司 设备入账评估 设备转让评估
(1) 清査核实的方法。现场调查一般可以釆用逐项调査或抽样调查的方式 进行。
建(构)筑物评估,应当对建(构)筑物进行现场逐项调查,确定建(构) 筑物是否存在,明确建(构)筑物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评估实践中,对于数量 较大的建(构)筑物,当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认为通过对样本的调查,可以推断整体 建(构)筑物的状态时,可以采用抽样方法进行现场调查。釆用抽样调査,需要根 据具体观察到的评估对象状况,对所抽取样本以外的建(构)筑物进行一定的假设 和推断。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了解采用抽样调査方式的局限性,充分考虑抽样风险, 在制定抽样方案时,应当对抽样风险进行测算。同时,也要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恰当 的披露。
另外,如果因客观原因等因素限制,无法实施现场调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 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恰当披露。
(2) 清查核实的手段。对建(构)筑物的清查核实,通常可以采用目测、询 问、借阅建(构)筑物使用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等,对建(构)筑物进行现场调査。
评估实践中,一般通过目测现场了解建(构)筑物的外观、使用状态。通常在 现场勘查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很少使用专业的建(构)筑物鉴定,特别是对基础和 结构等。当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认为不能确定建(构)筑物状态时,应考虑进行建 (构)筑物的专业鉴定,但是该工作已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能力范畴,需要聘 请专业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技术鉴定。另外,许多建(构)筑物的鉴定需要国家有 关部门核发的特殊资格,大部分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此条件,如必须进行某些特殊 鉴定,则要聘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
在建(构)筑物清查核实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利用专家及其工作成果, 如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也可以要 求相关当事人提供保证书或承诺函等。
建(构)筑物评估,应当对建(构)筑物进行现场逐项调查,确定建(构) 筑物是否存在,明确建(构)筑物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评估实践中,对于数量 较大的建(构)筑物,当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认为通过对样本的调查,可以推断整体 建(构)筑物的状态时,可以采用抽样方法进行现场调查。釆用抽样调査,需要根 据具体观察到的评估对象状况,对所抽取样本以外的建(构)筑物进行一定的假设 和推断。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了解采用抽样调査方式的局限性,充分考虑抽样风险, 在制定抽样方案时,应当对抽样风险进行测算。同时,也要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恰当 的披露。
另外,如果因客观原因等因素限制,无法实施现场调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 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恰当披露。
(2) 清查核实的手段。对建(构)筑物的清查核实,通常可以采用目测、询 问、借阅建(构)筑物使用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等,对建(构)筑物进行现场调査。
评估实践中,一般通过目测现场了解建(构)筑物的外观、使用状态。通常在 现场勘查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很少使用专业的建(构)筑物鉴定,特别是对基础和 结构等。当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认为不能确定建(构)筑物状态时,应考虑进行建 (构)筑物的专业鉴定,但是该工作已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能力范畴,需要聘 请专业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技术鉴定。另外,许多建(构)筑物的鉴定需要国家有 关部门核发的特殊资格,大部分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此条件,如必须进行某些特殊 鉴定,则要聘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
在建(构)筑物清查核实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利用专家及其工作成果, 如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也可以要 求相关当事人提供保证书或承诺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