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课堂 欺诈魔高一尺 反欺诈道高一丈
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类等。
而在《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2018〕24号)中更明确突出保险金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
保险欺诈表现形式
🔹
虚构标的: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
谎称事故: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
故意损财: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
故意损人: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
提供伪证: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实务中,主要表现在投保阶段的先出险再投保骗赔、高额投保骗赔、重复投保、隐情投保骗赔、无标的空投骗赔等;出险报案阶段的顶替骗赔、制造事故、假险骗赔、虚报原因、扩大责任骗赔等;申请理赔阶段的夸大损失、低险高赔、伪造事故、谎报出险等。
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事保险欺诈行为可能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伪造、变造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进行了保险欺诈,且得到了保险金的,应当将保险金如数退还保险公司;因保险欺诈导致的必要的合理的理赔定损费用,该损失由致害人承担。
行政责任
保险欺诈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处15天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构成保险欺诈犯罪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反保险欺诈新技术运用
随着技术的发展,包括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开始被广泛运用于反保险欺诈工作中。
中国银保信全国车险反欺诈信息系统2016年上线、意健险管理系统于2018年上线,部分险企及科技公司也在加快新技术在保险风控方面运用,如大数据、区块链及人工智能方面。
● 2020年5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通知》,将于5-12月,组织保险业以大数据技术为核心、行业联防与执法协作为助力,全面协同推进反保险欺诈工作。
● 我司已开通了反保险金欺诈举报邮箱,如发现有保险欺诈线索,可通过下述方式举报,谢谢!
举报邮箱:bxjqz@sino-lif***
而在《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2018〕24号)中更明确突出保险金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
保险欺诈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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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标的: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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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事故: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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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财: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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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人: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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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伪证: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实务中,主要表现在投保阶段的先出险再投保骗赔、高额投保骗赔、重复投保、隐情投保骗赔、无标的空投骗赔等;出险报案阶段的顶替骗赔、制造事故、假险骗赔、虚报原因、扩大责任骗赔等;申请理赔阶段的夸大损失、低险高赔、伪造事故、谎报出险等。
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事保险欺诈行为可能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伪造、变造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进行了保险欺诈,且得到了保险金的,应当将保险金如数退还保险公司;因保险欺诈导致的必要的合理的理赔定损费用,该损失由致害人承担。
行政责任
保险欺诈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处15天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构成保险欺诈犯罪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反保险欺诈新技术运用
随着技术的发展,包括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开始被广泛运用于反保险欺诈工作中。
中国银保信全国车险反欺诈信息系统2016年上线、意健险管理系统于2018年上线,部分险企及科技公司也在加快新技术在保险风控方面运用,如大数据、区块链及人工智能方面。
● 2020年5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通知》,将于5-12月,组织保险业以大数据技术为核心、行业联防与执法协作为助力,全面协同推进反保险欺诈工作。
● 我司已开通了反保险金欺诈举报邮箱,如发现有保险欺诈线索,可通过下述方式举报,谢谢!
举报邮箱:bxjqz@sino-l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