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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进口商_欧盟制造商_亚马逊要求合格声明包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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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进口商_欧盟制造商_亚马逊要求合格声明包含信息
亚马逊卖家在欧洲销售商品时,会被要去提交一份符合标准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简称DOC),证明产品符合欧洲产品安全法令。
在欧盟,产品的不同声明内容也不同,亚马逊在这方面要求非常严格。本文将为你阐述什么是符合标准声明,什么情况下你需要向亚马逊提交声明,以及声明的起草和要求。
什么是符合标准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符合标准声明(DOC)正式声明产品符合相关的欧洲产品健康和安全指令,制造商必须起草并签署该文件,该声明一发出,制造商需对产品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法规负全部责任。

准备符合标准声明是卖家产品获得CE安全认证的后一步(CE安全认证被视为制造商打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Te1:l82ll30l23l 荆先生

那么到底哪些产品需要提供符合标准声明呢?
所有被要求贴上CE安全认证标志的产品都需要符合标准声明。在欧盟市场,CE安全认证标志是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对于电商卖家来说,要注意电子产品、玩具、太阳镜和机械健身设备等都是强制要求贴上该标志的。

卖家注意多个指令可能同时应用于单个产品。
所有这些产品只有在通过测试,拥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并获得有CE安全标志证明符合相关指令和统合标准后,才能合法投入市场。
哪些产品亚马逊会要求卖家提供符合标准声明呢?
除了欧盟内部监管严的产品被亚马逊归类为“需预先认证”( pre-approval)产品,需提供声明,厨房设备、玩具、灯具、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也被要求提供符合标准声明才能出售。
要预先获得认证,你可按照如下步骤操作:
1、进入“目录”(Catalog),在卖家中心(Seller Central)选择“添加产品”(Add Products);
2、然后在搜索框中输入ASIN或其他产品代码;
3、点击产品信息下方的“限制Listing”( Listing Limitations)申请和“要求认证”( Request Approval)。
4、提交申请。
5、咨询Te1:l82ll30l23l 荆先生
完成相关步骤后,亚马逊会在几天内通过你的申请或要求你提供更多相关信息。
如果你事先没有完成这一步骤获得批准,亚马逊可以随时停止你的销售,并要求你上传产品的符合标准声明。如果你没有或者上传的声明格式错误,你将无法再销售相关产品。

为什么亚马逊对该声明的要求如此严格?
亚马逊希望确保平台上的产品安全,让卖家意识到自己需要为自己销售的产品负责。
值得留心的是,但你想把产品卖往欧盟国家时,一好在产品里面副一份符合标准声明附件,以防海关突然要求查看声明,而你没有产品被扣留。
此外,一些不受CE标志指令监管的产品,例如充气床、笔和家具等仍必须遵守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亚马逊的条款还要求卖家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欧盟各国的产品规定。
卖家需注意什么?
如果你在亚马逊欧洲站销售的是来自某一公司的品牌产品,欧盟将你视为该产品在欧盟的经销商。在你正式开始产品销售前,你有责任确认:
1、产品是否拥有相关合规标志,例如CE安全认证标记;
2、产品似乎拥有相关文件,例如符合标准声明、产品使用说明和安全信息等。
3、产品上是否有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其注册商号或商标、产品类型、批号或序列号,以及可以联系的地址等。有些时候,碍于产品的大小或材料,制造商无法在产品上包含上述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信息可以展示在产品的包装或产品使用说明中;
4、作为品牌产品分销商,你还应该确保产品附有符合标准声明。在亚马逊上销售产品时,在预先审批过程中,如有需要即可上传该文档。
注意,如果是你需要在声明上签字,假设产品是在中国生产的,中国制造商签署的声明是不被接受的。
如果你销售的是自有品牌产品,那么欧盟法律将把你视为产品制造商,你有责任确保产品符合所有相关法规。这意味着,你需自行起草符合标准声明,声明产品符合所有相关指令,并承担所有责任。根据产品的类型,文档的内容有不同的要求。

现在亚马逊要求DOC合格声明由欧盟进口商签发,什么是欧盟进口商呢?
欧盟代理人全称为欧盟授权代表(European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是指由位于欧洲经济区EEA(包括EU与EFTA)境外的制造商明确指定的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该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EEA境外的制造商履行欧盟相关的指令和法律对该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职责
欧盟境外的制造商委任一个设立于(established in)欧盟+EFTA共30个成员国境内的欧盟授权代表/欧盟代表(欧盟授权代理)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专门代表欧盟境外的制造商与欧洲30国的政一府和机构打交道
从欧盟境外进口的加贴CE标志的产品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等上面,必须清楚地印上制造商 的欧盟授权代表/欧盟代表(欧盟授权代理)的名称、地址
“技术文件”必须保存于欧盟授权代表/欧盟代表(欧盟授权代理)处,欧盟授权代表/欧盟代表(欧盟授权代理)处必须保存新的、所有加贴CE标志的产品的“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 根据欧盟法律,确保能随时及时地提供给欧盟境内CE监督机关检核。 在后一批产品投入市场之后,其技术文件应在欧盟授权代表/欧盟代表(欧盟授权代理)处保留至少5年;
建立“事故防范监督系统”,欧盟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建立一套有效的“事故防范监督系统”,通过其欧盟授权代表/欧盟代表(欧盟授权代理) 对产品的事故报告、通告、召回等等提供协助。
欧盟授权代表还可以应制造商的委托为其进行欧盟主管当局的器械注册申请
欧盟授权代表还可以应制造商的委托为其申请自由销售证一书
当欧盟境外出口商的产品在清关中遇到任何问题时,欧代会帮助出口商与海关沟通并解决问题,海关通常也会要求与出口商的欧代进行沟通。当出口商的产品在欧盟地区销售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时,也是欧代协助来解决问题。因此,欧代是承担一定风险的,出口商出口的产品风险越高,欧代所承担的风险也越高。

ProdSG
做欧洲站的,收到这样的邮件,一个listing里面所有产品都被暂停销售!
Hiermit informieren wir Sie dass aufgrund einer Beschwerde der Kanzlei Lexea Ihre Angebote unter den folgenden ASINs von der Amazon.de Webseite entfernt wurden:

Die Produkte entsprechen nicht den Vorschriften des Produktsicherheitsgesetztes (ProdSG) im Hinblick auf folgende Punkte:
- Hersteller/EU Importeur nicht auf Produkt genannt

产品不符合“产品安全法”(ProdSG)关于以下几点的规定:
- 制造商/欧盟进口商未在产品上命名

那么 欧盟进口商(责任人是什么呢)
2011年12月1日,德国新《产品安全法案》(ProdSG)正式生效,是GS标志认证的依据,替换先前的GPSG。
根据ProdSG第6章的规定,制造商必须在产品上标贴名称和联系地址,如果制造商不在欧洲经济区,则需要提供欧洲经济区内的授权人或者进口商的名称和联系地址。作为地处欧洲经济区之外的制造商,您必须保证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已经标有授权人或者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信息。
根据ProdSG第22章的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确保只有在拥有有效GS证书时才能将GS标志附在产品上或者使用GS标志进行广告宣传。如果标有GS标志的产品除认可的进口商之外,没有标注其他的名称和地址信息,则需要准备有效的OEM许可证。根据ProdSG第39章的规定,一旦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罚金高可达10万欧元。
新规中同样明确了GS认证机构的责任。根据第21章的规定,GS认证机构只能在完全符合所有ProdSG规定的情况下颁发GS标志。因此所有GS认证机构都必须检查产品标签。也许在您申请认证时还不知道欧洲经济区内授权人或者进口商的名称和联系地址,在这种情况下请指出您将在何处加贴这些信息(例如可在等级标签上留一部分空白,用以日后添加以上信息)。
值得提醒的是,在产品上提供授权人的完整地址在市场已经成为普遍要求,并已在几个国家中强迫实行。因此我们建议您除了申请GS标志的产品外,应在所有将出口到欧洲的产品上均加贴此信息。
《产品安全法》执行EC 765/2008 指令规定的要求,但不改变原《设备及产品安全法》中定义的产品安全途径。新法更明确规定了商业从业人员,如进口商和零售商的责任。应特别注意的是,该法增加了要求进口商和零售商/经销商检查产品已正确标记GS 标识这项新规定。
《产品安全法》使颁发及取消GS 证书更加透明化,因该法要求所有GS 认证机构公布已签发的GS 证书名单(白名单)及已撤销的GS 证书(如滥用GS 标识)的名单(黑名单)。
新法显著加重了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罚,并强调了运营商应注意的形式问题,如标识制作、使用说明书等,以及产品设计方面的问题。《产品安全法》对GS 标识及CE 标识的国家规定均适用并于2011 年12 月1 日起生效。
《产品安全法》概览
2011 年9 月23 日,德国联邦议院颁布了《设备及产品安全法》(GPSG)的修订版,即现时的《产品安全法》(ProdSG)。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法案并在2011 年11 月11 日的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告,于2011 年12 月1 日开始执行。
EC 765/2008 指令规定了与产品行销相关的评审和市场监督要求。在《德国设备及产品安全法》中,该条例和当地法律曾有冲突。因此,德国立法机构修订了《设备及产品安全法》,整合了EC 765/2008 指令中涉及评审和市场监督的条例。此外,《产品安全法》还采用了EC768/2008 指令中关于术语和其他方面的条例。
《产品安全法》对《设备及产品安全法》作了大量补充。对于生产商的要求基本上并未改变。
《产品安全法》几乎适用于所有产品,但医疗设备和食品等特殊领域除外。该法将许多欧洲CE指令贯彻到德国法律中。除了统一指令管制的领域外,对于统一指令管制领域外的产品,如商户用于再加工的零部件及配件等,《产品安全法》也进行了规定。
生产商、进口商及零售商(经销商)方面的主要变动
核实生产出来的消费品是否与原设计相符
核实是否获准使用GS 标识且是否具有相对应的证书
对已获GS 标识的产品,进口商应在进口前检查相应证书的有效性并记录生效日期、GS 标识颁证机构以及证书编号
欧洲指令中关于产品生产商/进口商及零售商产品的其他规定,在《产品安全法》的相应章节中均有规定。
《产品安全法》确定了新的罚款规定,如对缺少德文说明书及消费品上缺少规格说明或标签的罚款,提高了罚款标准以杜绝滥用及达到持久的效果。如违反规定可被处以10,000 欧元的罚款;某些条件下,如无相应证书使用GS标识,罚款将高达100,000 欧元。 如在没有相应GS证书的情况下持续且重复使用GS 标识或刊登广告,罚款规定也予以强化。这种情况下,按立法机关的处罚规定可判处罚金或高监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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