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常平会计培训-[金帐本]企业买卖股票需交的税
金账本教学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实用性等三大特征,学员在管帐职业的发展进行专业性的计划;习惯社会需求,造就学员变成多面手;进步综合使用能力。
金账本教学开设有白班、晚班、双休班三个班次,可供各类学员自由选择,随到随学,一期不会,第二期免费持续再学,保证学员的学习效果。
管帐实操训练内容:
1、根本的管帐实务处理:分录、记帐、报表、成本核算、报税;
2、公司不一样期间管帐帐务处理(筹建期、正常运营期、毕业清算期);
3、以工业公司的业务流程叙述管帐实务处理;
4、怎么对帐;
5、管帐人员需把握的其它常识:
(1)公司安排架构;
(2)公司内部掌控准则;
(3)公司运营活动的业务流程及数据、收据流;
(4)公司分类常识核算常识;
(5)公司生命周期的不一样作业内容。
在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中,“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赫然在列。加强对股权转让、股票买卖等资本交易事项的税款征收,再次成为近期关注的热点。本文对企业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
一、营业税
政策依据:
1、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操作提示:
纳税主体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的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据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单位纳税人从事股票转让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收益,均应缴纳营业税。原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取消。
2、营业额的确定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股票买卖业务的营业额为股票卖出原价(不扣除任何费用和税金)减去买入原价(不包括各种费用和税金)的差价收入,适用5%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该规定改变了原将金融商品按股票、债券、、其他四大类划分,只有同一大类中的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才可以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相抵的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操作提示:
收入总额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股权、债权等)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税法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印花税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
2、操作提示: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经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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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本的管帐实务处理:分录、记帐、报表、成本核算、报税;
2、公司不一样期间管帐帐务处理(筹建期、正常运营期、毕业清算期);
3、以工业公司的业务流程叙述管帐实务处理;
4、怎么对帐;
5、管帐人员需把握的其它常识:
(1)公司安排架构;
(2)公司内部掌控准则;
(3)公司运营活动的业务流程及数据、收据流;
(4)公司分类常识核算常识;
(5)公司生命周期的不一样作业内容。
在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中,“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赫然在列。加强对股权转让、股票买卖等资本交易事项的税款征收,再次成为近期关注的热点。本文对企业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
一、营业税
政策依据:
1、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操作提示:
纳税主体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的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据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单位纳税人从事股票转让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收益,均应缴纳营业税。原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取消。
2、营业额的确定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股票买卖业务的营业额为股票卖出原价(不扣除任何费用和税金)减去买入原价(不包括各种费用和税金)的差价收入,适用5%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该规定改变了原将金融商品按股票、债券、、其他四大类划分,只有同一大类中的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才可以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相抵的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操作提示:
收入总额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股权、债权等)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税法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印花税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
2、操作提示: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经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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