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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再次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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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008年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随低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同步调整机制,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低工资标准的80%。今年1月1日起,我市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1300元、1200元调整到每月1530元、1430元。因此,我市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按规定进行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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