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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济宁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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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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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济宁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瞪羚企业培育认定,全力促进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济宁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加大我市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力度,规范市级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并做好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成功跨越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突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性强,在引领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中作用明显、成效显著的标杆企业。
第三条 瞪羚企业的申报,遵从自愿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认定,优先推荐申报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认定的瞪羚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级瞪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纳税、社保及信用状况良好。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产业领域符合我市战略发展方向,涵盖战略新兴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工业“四基”等领域,聚焦先进制造业“231”产业集群,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工作部署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四)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管理规范,发展目标明确,市场布局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五)成长性指标:企业上年度营收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25%;企业上年度营收在2000万元至1亿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20%;上年度营收在1亿元至4亿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15%;上年度营收在4亿元以上,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10%。
(六)创新能力指标:企业上年度营收在1亿元及以上的,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R&D)应持续达到2.5%;收入1亿元以下的,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需持续达到5%。同时,企业至少拥有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件,或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七)企业信用指标:由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的综合信用评分,分值不低于75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瞪羚企业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会同市有关部门下达年度申报通知,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中小企业的推荐工作。符合基本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将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确定为瞪羚企业初选对象;联合有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终审,形成本年度瞪羚企业名单,提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有关部门发布本年度瞪羚企业名单。
第八条 对经上述申报程序认定合格的企业授予“济宁市瞪羚企业”称号。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九条 省级瞪羚企业原则上从市级瞪羚企业中优先推荐申报。鼓励县(市、区)政府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条 组织银企沟通对接活动,每年将新评定的瞪羚企业名单向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知名基金推荐,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争取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担保、投资等机构提供专项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第十一条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论坛、交流等多种形式对瞪羚企业发展模式、发展成就进行广泛推广,发挥瞪羚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获得正式认定的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到期后企业可申请复审,需达到的条件、提供的材料及认定程序与当年度企业评审要求相同,评审达标的继续保留瞪羚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正式认定后,自动进入“济宁市瞪羚企业培育库”,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通过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及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调整。
第十四条 对于已不能满足瞪羚企业基本条件的,经企业自行申请或经社会公众反映核实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发布公告撤销其瞪羚企业资格,并取消相关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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