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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企业认定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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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企业认证:指的是“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证”,一般简称为双软企业认证。

软件产品登记

软件产品登记的条件

软件产品的登记首先应具备两个前提,即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2)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软件产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5)、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关于进口产品

进口软件产品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进口软件产品本地化是指对进口软件进行加工,使之满足特定市场上的用户对语言和功能的特殊要求。可能涉及文字的翻译、用户界面布局调整、本地特性开发、联机文档和印刷手册的制作,以及保证本地化版本能正常工作的软件质量保证活动。

进口软件产品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软件产品样品;

4)该软件产品著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5)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结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其他测试材料;

6)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进口产品登记办理

  全国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统一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理,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备案。

软件企业认证

双软企业的认定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企业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二份(打印并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3)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各二份,加盖财务或公章;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开发合同等复印件各二份;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

(6)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清单二份(列出的清单中自产软件销售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总金额的50%以上),

(7)大专以上人员的名单二份,加盖人事章或公章;

企业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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