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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上午,沽空机构Bonitas(博利达斯)突然发布报告,指责波司登(***)财务造假。

根据Bonitas公布的报告,该报告指责波司登自2015年以来捏造了8.07亿元的净利润,多报了174%;以低廉的价格出售人民币5600万元的实物资产;向持有波司登65%以上流通股的波司登内部人士支付了重大历史股息。
此外,报告称波司登董事会高德康通过未公开的内部人士进行多次收购,人为地多付了人民币20亿元。博利达斯表示,波司登董事长利用三项主要的虚假交易,将波司登的现金和股票交给了未披露的关联方。报告认为,波司登和其同谋已经以人为抬高的价格,向波司登提供小到无价值的服装品牌资产,从波司登中抽走了20亿元的现金和股票。

因此,博利达斯认为波司登的股票价值为0。

受做空影响,波司登股价从上午10点开始迅速下滑20%,稍微反弹之后,再次下滑,跌幅超过24%,并在上午宣布暂停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波司登公告,公司将于6月26日发布上一年年报。
以下为波司登今早做出的4点澄清:

1.于申报财务报表中虚构纯利

尽管与收入匹配,综合中国信用报告显示,波司登在其香港交易所之披露文件中严重夸大所报告之纯利。尽管香港交易所之披露文件披露波司登累计三年纯利为人民币13亿元,但综合中国信用报告显示,波司登附属公司仅创造纯利人民币463百万元。

对我们而言,证据显示波司登自2015年以来虚构纯利人民币807百万元,多报174%!

回应:

(i) 上述信用报告采用之会计准则(中国会计准则,适用于私人公司)与本公司年度报告采用之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同;

(ii) 上 述 信 用 报 告 采 用 之 报 告 期(截 至1 2月31日止年度)与本公司年度报告采用之报告期(截至3月31日止年度)不同;及

(iii)报告涵盖之附属公司数量远低于本公司年度报告所涵盖之附属公司数量(至少80家或以上),此乃并未反应本集团之整体运营情况。

2.就多次收购向未披露之人士作出多付款项

认为高利用三项主要之虚假交易,将波司登之现金及股票转移至未披露之关联方:杰西、邦宝及天津女装。

周先生于2008年仅以人民币16.5百万元购入及成立杰西,再于2011年以人民币664百万元将该品牌出售予波司登,使周先生于三年内获得高达3,924%之巨额回报。

周先生于2013年仅以人民币17.5百万元购入邦宝,再于2016年以人民币715百万元将该品牌出售予波司登,使周先生于三年内获得高达3,986%之巨额回报。

周先生于2015年8月仅以人民币530百万元购入欣悦集团,再于2017年以人民币660百万元将该品牌出售予波司登,于两年内获得高达25%之可观回报。

高计划之核心人员为未披露之关联方同谋,即周美和先生(「周先生」)及孔圣元博士(「孔博士」)。有关证据显示,周先生为邦宝交易所涉及之未披露人士,并为所有三项主要收购事项之卖方。波司登之前任执行董事孔博士离职后成为一名糊涂之签字人,协助高之牟利活动,故亦为邦宝交易所涉及之未披露人士。

回应:

时尚女装品牌之三次收购事项(即「杰西」、「邦宝」、「柯利亚诺」及「柯罗芭」)之代价乃经参考各种因素后厘定,其中包括参考业内同行之市盈率后测算之未来盈利能力,及在收购关键时间之财务表现,所提供之利润保证以及付款方式(即仅为现金或现金加代价股份之组合),而非仅参考此等目标公司之净资产价值。

此外,于三次收购时尚女装品牌之前,本集团已聘请国际知名及专业核数师、法律顾问、估值师及╱或其他顾问进行尽职调查及估值,这有助向董事会提供全部所需必要资料以考虑有关收购事项之条款及条件是否属公平合理及符合本集团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本公司已分别举行董事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出席)以批准有关各项收购事项,该决定并非仅由一名董事而由整个董事会集体作出。

3.在未收到付款之情况下处置资产

波司登之附属公司山东冰飞服饰有限公司(「山东冰飞」)为向高出售山东物业的卖方 。 于购买时,高向波司登 支付了初始代价之10%(人民币5.4百万元),而山东康博欠波司登之剩余人民币52百万元已作为「其他应收款项」披露

高之山东康博欠波司登之款项消失,表明在2018财年之某个时候已就山东物业作出付款。

回应: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之公告所披露,出售该物业之代价(「代价」)约人民币54百万元乃由订约方经考虑江苏东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一间独立估值师事务所)于2016年12月31日就该物业市值作出之估值后,经公平磋商后厘定。

代价已根据出售协议所载之已订明时间表结算。山东冰飞分别于2017年3月及2017年5月收到所得款项人民币5百万元及人民币49百万元。山东冰飞账面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该公司收到上述所得款项后,于当年划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所管理之资金池形成集团的内部往来。该款项然后按集团内部应收款项入账,并于集团合并层面上予以撇销。

本公司对收到之所有付款均可提供文件支持。公司认为,以议价价格处置资产以及买方未支付款项之指控完全不正确。

4.过往向波司登人士支付巨额红利

过往向持有波司登发行在外股份65%以上之波司登人士支付巨额红利.

回应:

自本公司在联交所上市以来,本公司几乎每年按比例向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本公司认为派发股息之惯例为股东提供了稳定及满意之回报,并间接证明本公司财务状况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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