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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劳动仲裁管辖权的确定

区域:
佛山 > 南海 > 狮山
类别:
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劳动律师咨询电话:(李律师)186,8926,2756;(阳律师)150,1463,7676。
以邹强律师为首席律师的资深律师团队,律师团队集合了来自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学府的法律人才。在理论上,他们学有所成,在自身研究的领域有着比较深的造诣;在实践中,他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和私人法律顾问,为很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专家级的服务。同时,在广东乃至全国各级、各地人民法院有着成功的案例,与各级司法机关有着良好的沟通、交流和广泛的工作关系,拥有着丰厚的人力资源关系。 对于每一个案件实行团队化服务,协助指定的律师进行法律服务,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诊式”服务,即进行集体讨论,集思广益,综合大多数律师的意见,确保律师对法律案、件顾问单位的服务质量。 我们的信念是:整合律师资源,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
一、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地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令第117号)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定:
一是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原劳动部《关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二是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是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担任劳动仲裁员的条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现行规定调整为,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这一调整,将曾任审判员的人员纳入仲裁员聘任人选,将劳动行政部门中的聘任人选应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年以上提高到五年以上,对专家学者的职称和律师执业年限提出了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仲裁员队伍的专业化素质,也有利于从源头上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大了对仲裁员的监督力度。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状王劳动律师团队在劳动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劳动案件(工伤索赔、经济补偿、双倍工资),代理劳动仲裁,劳动调解,劳动合同纠纷诉讼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首席律师邹律师,执业21年,经验丰富,水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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