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佛山离婚后财产纠律师纷 财产转移 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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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有些离婚案件,因为财产比较多且复杂,官司可能会拖上一两年,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夫妻一方往往会想尽办法转移财产,或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地将一些夫妻共同财产消费掉。
当一方转移了财产之后再追回来就很难,一方将其名下的财产合理消费了,另一方将分到的财产也会减少。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限制对方在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是对自己保护,也是在诉讼过程中防范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