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区大良容桂医疗损害索赔律师
佛山顺德区大良容桂医疗损害索赔律师
律师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拒绝给予复印或复制病历怎么办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复印或复制病历是国家赋予患方的权利,医院应当为患方复印或是复制病历。如果医院坚持拒绝给予患方复印或是复制病历,请患方当事人联系长济律师事务所,我们免费为您提供向医院要求复印或是复制病历的申请书,有了我们提供的规范的申请书,一般情况下医院都会接受患方申请,给予复印或复制病历。
如果医院依然拒绝,受患方委托后我们会通过法律途径向医院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经法律途径后医院如继续拒绝即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第2款,此时患方当事人获得以下权利:
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申请;
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避免日后医疗诉讼中医方提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外,即将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133条规定:医疗单位拒绝提供医疗过失受害人的病历等诊疗、护理资料,或者篡改、伪造、销毁病历等诊疗、护理资料的,推定医务人员有过失。
广东状王医疗损害索赔律师团队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室。
法律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
公交站:广东工大站,2.地铁站:区庄c出口
律师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拒绝给予复印或复制病历怎么办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复印或复制病历是国家赋予患方的权利,医院应当为患方复印或是复制病历。如果医院坚持拒绝给予患方复印或是复制病历,请患方当事人联系长济律师事务所,我们免费为您提供向医院要求复印或是复制病历的申请书,有了我们提供的规范的申请书,一般情况下医院都会接受患方申请,给予复印或复制病历。
如果医院依然拒绝,受患方委托后我们会通过法律途径向医院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经法律途径后医院如继续拒绝即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第2款,此时患方当事人获得以下权利:
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申请;
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避免日后医疗诉讼中医方提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外,即将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133条规定:医疗单位拒绝提供医疗过失受害人的病历等诊疗、护理资料,或者篡改、伪造、销毁病历等诊疗、护理资料的,推定医务人员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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