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劳动仲裁律师佛山欠薪加班律师佛山劳动律师事务所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雇主对雇员应当依法给予劳动保护。即便雇主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一条款,也无法免予雇主的责任。此类条款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依照《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承担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家属的生活费等费用。
在用工合同中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都违反宪法和法律,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佛山状王劳动律师团队汇集了众多劳动法高素质的法律人才,21年劳动案件执业经验,为客户提供公司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工伤索赔等全方位综合劳动法律服务。佛山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团队电话:15014637676(蓝律师)联系地址:佛山市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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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工合同中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都违反宪法和法律,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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