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以为个体户不用做账吗 来看看这个吧
首先先看看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然后,你是不是还执迷不悟,觉得这不关你的事?因为你是个体户。只想说,个体户“特殊”呀?个体户就不用记账报税了?然后,我想知道,是谁告诉你个体户不用记账报税的呢?再来看看征管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上面清清楚楚的说明了领取了营业执照在15天内,就要设置账簿,从头到尾都没有提过个体户不用记账报税呀…也就是说不管你是个体户还是公司,都必须要记账,要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四: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节选)(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所以哪些个体户不建账的说法,到底听谁说的?个体户可以不记账?免缴税?还能避开工商、税务部门的审查?简直就是无稽之谈啊!
1、“不记账”之说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个体户也得建立账本,而且和公司建立的账本一样。如果实在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也得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当然《办法》里也说了:个体户可以聘请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事宜。
2、“免税”之说
这是指的个体户月收入10万元以下可以免增值税,具体啥意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按月申报的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或者按季申报的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地税的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作为增值税的附加税随着也会免。这里要注意上面提到的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论你是个体户还是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那这些免税政策,和你一点儿关系也没有……况且,除了增值税之外,公司要交企业所得税,而个体户要交个人所得税,称之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性质都是一样的。敢问,个体户哪儿免税了?而且,如果你不记账、不报税,咋证明你月收入10万以内呢?咋享受优惠呢?报税不等于就要交税,所以要记账,要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四: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节选)(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所以哪些个体户不建账的说法,到底听谁说的?个体户可以不记账?免缴税?还能避开工商、税务部门的审查?简直就是无稽之谈啊!
1、“不记账”之说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个体户也得建立账本,而且和公司建立的账本一样。如果实在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也得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当然《办法》里也说了:个体户可以聘请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事宜。
2、“免税”之说
这是指的个体户月收入10万元以下可以免增值税,具体啥意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按月申报的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或者按季申报的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地税的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作为增值税的附加税随着也会免。这里要注意上面提到的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论你是个体户还是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那这些免税政策,和你一点儿关系也没有……况且,除了增值税之外,公司要交企业所得税,而个体户要交个人所得税,称之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性质都是一样的。敢问,个体户哪儿免税了?而且,如果你不记账、不报税,咋证明你月收入10万以内呢?咋享受优惠呢?报税不等于就要交税,所以要记账,要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