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审批详细要求与时间长度
九江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审批详细要求与时间长度 郑先生 I33OZ3I49ZZ
九江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审批详细要求与时间长度 郑先生 I33OZ3I49ZZ
九江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审批详细要求与时间长度 郑先生 I33OZ3I49ZZ
第yi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电台、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视电台、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电台、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二条 设立广播电视电台、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视电台、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 广播电视电台、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视电台、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视电台、台。
第三条 中央的广播电视电台、台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视电台、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台由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
1.对执行各项规章政策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或存在轻微违规问题但及时整改到位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许可证。
2.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不予换发新许可证: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送境外参加展示展映活动;
(6)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对于发证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持证机构,不做制作经营业绩要求);
(7)违反60号文件相关规定,参与违规买卖收视率或参与收视率造假等;
(8)违反153号文件相关规定,未按要求规范、及时缴纳税款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
2020-11-27 09:40:38
九江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审批详细要求与时间长度 郑先生 I33OZ3I49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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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yi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电台、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视电台、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电台、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二条 设立广播电视电台、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视电台、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 广播电视电台、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视电台、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视电台、台。
第三条 中央的广播电视电台、台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视电台、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台由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
1.对执行各项规章政策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或存在轻微违规问题但及时整改到位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许可证。
2.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不予换发新许可证: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送境外参加展示展映活动;
(6)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对于发证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持证机构,不做制作经营业绩要求);
(7)违反60号文件相关规定,参与违规买卖收视率或参与收视率造假等;
(8)违反153号文件相关规定,未按要求规范、及时缴纳税款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
2020-11-27 09:4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