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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普惠信贷可持续发展 构建普惠金融良好法治环境
作者: 陈洪杰 齐琦
[ 当前,兰考试验区模式已经复制推广到河南省110个市县,下一步拟推向全国。 ]
普惠金融是时下社会关注的焦点,无疑也将成为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局长韩沂在今年的提案中指出,要优化普惠信贷可持续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则表示,借鉴兰考成功案例的启示,推进和发展普惠金融,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做好顶层设计,出台《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下称《普惠金融促进法》)十分必要。
现有普惠金融的外部环境还有一些障碍没有破除
韩沂称,当前疫情形势和市场变化表明,我国小微企业发展正处于一个艰难的、充满变化的时期。除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持续性支持外,现有普惠金融的外部环境还有一些障碍没有破除,需各方共同努力。
他认为,首先,救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不能仅靠金融系统,救助小微企业就是保就业、稳定社会秩序。其次,不良资产预期上升,金融机构承压易造成系统性风险。此外,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进展有待突破。
韩沂说,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应该加快完善顶层政策设计,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需要监管部门、金融企业、政府部门等协同发力,才能取得实效。为此,他提出以下三方面的建议:
一是改进银行绩效考核,补足实体经济短板。建议各级国资委、财政部门将对国家重点领域如小微、民企、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增加考核比重,而对于执行宏观政策不力、重点领域贷款投入不足的银行高管进行有效约束和问责。
二是持续加大财政税务政策力度。建议发挥财政积极作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救助企业的行为应通过奖励、税收减免和贴息分担银行救助企业的成本,避免将风险集中至银行。推动将更多的中小银行纳入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名单,或参照再贷款政策对中小银行疫情防控贷款提供利率补偿和风险补偿。
三是进一步开放重点部门大数据共享,建议政府部门能统筹协调整合数据资源,特别是开放海关、电力数据,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为小微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降低银行普惠业务风险。
普惠金融基本法亟待出台
2016年12月,河南兰考县获批成为全国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下称“兰考试验区”)。历经三年多建设,形成了以数字普惠金融为核心,以金融服务、普惠授信、信用信息、风险防控为基本内容的“一平台四体系”模式。当前,兰考试验区模式已经复制推广到河南省110个市县,下一步拟推向全国。
徐诺金对财经表示,今年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收官之年,但系统性的法律框架还没有形成。长期可持续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出台《普惠金融促进法》十分必要。
首先,现行的基本金融法律,包括《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主要针对的是传统金融业务,没有普惠金融的相关规定,无法有效推动解决金融服务“可得性”这一普惠金融的核心问题。
其次,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限于各种主客观条件,在获取金融服务方面存在天然不足,不能公平、便捷地获取服务。因此迫切需要立法保护金融领域的“弱者”,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基本的金融服务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定义为普惠金融服务权。
再次,对利润的考核直接造成对普惠金融重点对象服务动力不足、效果不佳,成为普惠金融推进过程中的瓶颈问题。要保障普惠金融服务权,必须立法明确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与法定义务,强制金融供给者在机构设置、产品设计、机制创新、发展指标等方面应兼顾公平性、包容性,使其成为一项法律强制规定。通过监督问责,从金融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动力不足的问题。
另外,只有从法律层面进行政策固化,推动形成持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财税金融扶持政策等,出台支持普惠金融的法律,切实免除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开展具有风险高、成本高、收益低为特征的普惠金融业务后顾之忧,正向激励和监督引导双管齐下,才能切实增进金融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内生动力,变“拒贷”“惧贷”为“愿贷”“敢贷”,形成普惠金融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
徐诺金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普惠金融促进法》列入立法规划,并制定出台。总的来说,这部法律可以分为总则、需求者权利与义务、供给者权利与义务、促进与保障、评估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部分。
文|刘汉元 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
5月20日离蓉赴京,参加2020年全国两会。今年主要针对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减轻光伏产业税费负担、解决光伏发电补贴拖欠、理清并优化光伏发电行业管理方式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
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已经具备了快速发展、实现能源根本转型的总体条件,已成为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成本低的发电方式,其中绝大部分光伏设备都是中国制造。
以输出的等效能量计算,光伏发电成本已经降到了10美元以下每桶原油的价格,且发电全过程零污染、零排放。
更重要的是,从国家能源战略安全的角度考虑,用10到20年时间,实现能源增量的70%、存量的30%到50%的可再生清洁化替代,就能将国家能源供给的主动权牢牢攥在自己手中,一劳永逸地解决石油进口被国外“卡脖子”的问题,过程中还能从投资和消费两个维度有效拉动国内市场。
今年是编制“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关键之年,及时调整并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无论从积极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还是加快推动全球新一轮能源革命,从根本上破解雾霾问题,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变暖,都具有十分紧迫且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在此背景下,一是建议借鉴国外可再生能源发展经验,制定更加积极、更具前瞻性和引领性的发展目标,具体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2050年达到50%;
二是建议国家应该像支持5G基站建设一样,加大对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投资,推动能源转型升级。在此过程中,还能拉动钢铁、水泥等产能利用,产业规模、市场容量可以连续支撑每年上万亿的投资强度,既加快能源型,还能起到稳投资、稳就业的积极作用;
三是制定具体可操作的配套实施方案,增强规划执行的刚性,定期对完成结果进行监测评估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结果,确保目标如期达成,达到稳预期的效果;
四是减免可再生能源税费。
优化普惠信贷可持续发展 构建普惠金融良好法治环境
作者: 陈洪杰 齐琦
[ 当前,兰考试验区模式已经复制推广到河南省110个市县,下一步拟推向全国。 ]
普惠金融是时下社会关注的焦点,无疑也将成为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局长韩沂在今年的提案中指出,要优化普惠信贷可持续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则表示,借鉴兰考成功案例的启示,推进和发展普惠金融,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做好顶层设计,出台《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下称《普惠金融促进法》)十分必要。
现有普惠金融的外部环境还有一些障碍没有破除
韩沂称,当前疫情形势和市场变化表明,我国小微企业发展正处于一个艰难的、充满变化的时期。除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持续性支持外,现有普惠金融的外部环境还有一些障碍没有破除,需各方共同努力。
他认为,首先,救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不能仅靠金融系统,救助小微企业就是保就业、稳定社会秩序。其次,不良资产预期上升,金融机构承压易造成系统性风险。此外,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进展有待突破。
韩沂说,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应该加快完善顶层政策设计,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需要监管部门、金融企业、政府部门等协同发力,才能取得实效。为此,他提出以下三方面的建议:
一是改进银行绩效考核,补足实体经济短板。建议各级国资委、财政部门将对国家重点领域如小微、民企、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增加考核比重,而对于执行宏观政策不力、重点领域贷款投入不足的银行高管进行有效约束和问责。
二是持续加大财政税务政策力度。建议发挥财政积极作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救助企业的行为应通过奖励、税收减免和贴息分担银行救助企业的成本,避免将风险集中至银行。推动将更多的中小银行纳入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名单,或参照再贷款政策对中小银行疫情防控贷款提供利率补偿和风险补偿。
三是进一步开放重点部门大数据共享,建议政府部门能统筹协调整合数据资源,特别是开放海关、电力数据,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为小微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降低银行普惠业务风险。
普惠金融基本法亟待出台
2016年12月,河南兰考县获批成为全国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下称“兰考试验区”)。历经三年多建设,形成了以数字普惠金融为核心,以金融服务、普惠授信、信用信息、风险防控为基本内容的“一平台四体系”模式。当前,兰考试验区模式已经复制推广到河南省110个市县,下一步拟推向全国。
徐诺金对财经表示,今年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收官之年,但系统性的法律框架还没有形成。长期可持续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出台《普惠金融促进法》十分必要。
首先,现行的基本金融法律,包括《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主要针对的是传统金融业务,没有普惠金融的相关规定,无法有效推动解决金融服务“可得性”这一普惠金融的核心问题。
其次,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限于各种主客观条件,在获取金融服务方面存在天然不足,不能公平、便捷地获取服务。因此迫切需要立法保护金融领域的“弱者”,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基本的金融服务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定义为普惠金融服务权。
再次,对利润的考核直接造成对普惠金融重点对象服务动力不足、效果不佳,成为普惠金融推进过程中的瓶颈问题。要保障普惠金融服务权,必须立法明确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与法定义务,强制金融供给者在机构设置、产品设计、机制创新、发展指标等方面应兼顾公平性、包容性,使其成为一项法律强制规定。通过监督问责,从金融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动力不足的问题。
另外,只有从法律层面进行政策固化,推动形成持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财税金融扶持政策等,出台支持普惠金融的法律,切实免除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开展具有风险高、成本高、收益低为特征的普惠金融业务后顾之忧,正向激励和监督引导双管齐下,才能切实增进金融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内生动力,变“拒贷”“惧贷”为“愿贷”“敢贷”,形成普惠金融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
徐诺金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普惠金融促进法》列入立法规划,并制定出台。总的来说,这部法律可以分为总则、需求者权利与义务、供给者权利与义务、促进与保障、评估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部分。
文|刘汉元 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
5月20日离蓉赴京,参加2020年全国两会。今年主要针对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减轻光伏产业税费负担、解决光伏发电补贴拖欠、理清并优化光伏发电行业管理方式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
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已经具备了快速发展、实现能源根本转型的总体条件,已成为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成本低的发电方式,其中绝大部分光伏设备都是中国制造。
以输出的等效能量计算,光伏发电成本已经降到了10美元以下每桶原油的价格,且发电全过程零污染、零排放。
更重要的是,从国家能源战略安全的角度考虑,用10到20年时间,实现能源增量的70%、存量的30%到50%的可再生清洁化替代,就能将国家能源供给的主动权牢牢攥在自己手中,一劳永逸地解决石油进口被国外“卡脖子”的问题,过程中还能从投资和消费两个维度有效拉动国内市场。
今年是编制“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关键之年,及时调整并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无论从积极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还是加快推动全球新一轮能源革命,从根本上破解雾霾问题,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变暖,都具有十分紧迫且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在此背景下,一是建议借鉴国外可再生能源发展经验,制定更加积极、更具前瞻性和引领性的发展目标,具体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2050年达到50%;
二是建议国家应该像支持5G基站建设一样,加大对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投资,推动能源转型升级。在此过程中,还能拉动钢铁、水泥等产能利用,产业规模、市场容量可以连续支撑每年上万亿的投资强度,既加快能源型,还能起到稳投资、稳就业的积极作用;
三是制定具体可操作的配套实施方案,增强规划执行的刚性,定期对完成结果进行监测评估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结果,确保目标如期达成,达到稳预期的效果;
四是减免可再生能源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