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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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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以下简称“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第三条 水平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行业自律。
第四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水平评价工作。
第五条 水平评价实行星级评价,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五星级为高等级。
第六条 水平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建立水平评价信息公开共享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技术交流以及宣传推介等服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八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水平评价工作,申请单位应在每年 6 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评价结果于当年 9 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 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 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土保持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监测、监理、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 3 人。
(六)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水平评价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三)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单位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申请水平评价诚信承诺书;
(六)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彩色复印件)、毕业证、职称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七)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在职证明材料:
1)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3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 6 个月的在本单位本地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及劳动合同;
2)企业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 6 个月的在本单位本地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及劳动合同。
(八)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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