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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钟村白云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区域:
广州 > 白云 > 黄石路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层1602房
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 18102772521(刁律师) Q Q:2206452131
地址: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层1602房(公交站:广东工大站;地铁站5号线:区庄站c出口)
上班时间:星期一-星期五 am9:00~pm18:00
服务特色:专业服务,21年经验
邮箱:18102772521@16***
律师团队法律咨询网址:http://ww***tingls.ico***/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实际车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原车主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其依据是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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