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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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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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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17楼ABC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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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无效的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以申请时为准;不适用调解;一经判决即生效力,不得上诉。

2、申请人:当事人及存在无效原因方的近亲属;重婚的,基层组织也可以

3、一方或双方死后一年内,仍可以宣告无效
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无效婚姻宣告申请的,应先
就无效作出判决。

4、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
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
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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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于2009年和2011年获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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