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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及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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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 天河 > 棠下
类别:
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
广州市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17楼ABC室


广州十佳律所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德法齐律师团   谭律师 15915962067   Q Q1196874422

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槎头庆槎路189号(湖天货运场对面),可以坐公交车
到湖天货运站下。

被抓进看守所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你提供及时的免费咨询与指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了解案情掌握有关案件材料,是履行辩护职能的基础。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
材料正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有关解释,“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书、批准逮捕
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它司法文书。“技术性鉴
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
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复制、摘抄的材料内容无须司法人员审
查,但有关保密材料应予保密。

二、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按照法律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会影响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法律对
于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与其通信没有任何限制,只要具有辩护律师的身份就有权进行,会
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三、进行调查取证:
通过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必要,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履行辩护职责
所需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法律赋予了律师在该阶段为辩护人,那么辩护律师就应当履行辩护职责。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
护工作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五、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7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发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犯罪
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
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六、代理犯罪嫌疑人控告: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七、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由于不起诉的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即以被不起诉人已触犯刑法为前提,因此如果被不
起诉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节,则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而身为辩护
人的律师,此时自然可以帮助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想知道具体的法律问题随时欢迎来电咨询 159 159 620 67 谭律师 Q Q 119687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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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4年,系规范的综合型律所,分刑事部、民事部、婚姻家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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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于2009年和2011年获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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