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劳动律师公司遇到劳动争议找专业律师应诉答辩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州市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专业社会分工的细化带动了律师及律所专业分工的完善,我们的事务所不是全国大的,也不是发展早的,但我们争做全国的劳动律师。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单位答辩)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2004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2010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 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 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1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201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XXX要求支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业务范围:
A,试用期内开除职工引发的劳动纠纷;
B、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及各种补助引发的劳动纠纷;
C、用人单位违法辞退职工引发的纠纷,解雇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雇纠纷;
D、劳动关系解除及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
E、因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法、劳动仲裁、劳动纠纷纠纷;
F、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倍工资支付引发的劳动法案件;
G、关于劳动者工龄的确认及劳动关系的确认;
H、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劳动关系的问题;
I、法定节假日工资的支付引发的劳动仲裁、劳动纠纷案件;
J、调岗调薪引发的劳动纠纷;
K、单位未交纳保险、住房公积金引起的劳动法案件;
L、单位拒绝给予离职人员办理挡案转移手续引起的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案件;
M、关于单位要求职工竞业限制及保密等事项未给予补偿引起的劳动纠纷;
N、关于违约金方面的纠纷(包括服务期违约、保密违约等);
O、关于职工工作期间因发生工伤而导致的赔偿的纠纷;
P、职业病赔偿纠纷;
Q、代通知金纠纷
R、帮助公司企业起草制定相关劳动人事制度、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
S、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T、其他;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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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单位答辩)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2004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2010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 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 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1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201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XXX要求支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业务范围:
A,试用期内开除职工引发的劳动纠纷;
B、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及各种补助引发的劳动纠纷;
C、用人单位违法辞退职工引发的纠纷,解雇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雇纠纷;
D、劳动关系解除及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
E、因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法、劳动仲裁、劳动纠纷纠纷;
F、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倍工资支付引发的劳动法案件;
G、关于劳动者工龄的确认及劳动关系的确认;
H、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劳动关系的问题;
I、法定节假日工资的支付引发的劳动仲裁、劳动纠纷案件;
J、调岗调薪引发的劳动纠纷;
K、单位未交纳保险、住房公积金引起的劳动法案件;
L、单位拒绝给予离职人员办理挡案转移手续引起的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案件;
M、关于单位要求职工竞业限制及保密等事项未给予补偿引起的劳动纠纷;
N、关于违约金方面的纠纷(包括服务期违约、保密违约等);
O、关于职工工作期间因发生工伤而导致的赔偿的纠纷;
P、职业病赔偿纠纷;
Q、代通知金纠纷
R、帮助公司企业起草制定相关劳动人事制度、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
S、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T、其他;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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