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借名买房协议咨询
广州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广州市(以及一些其他省市)的限购政策导致很多人买不了房,有些买不了房的人就会通过种种方式规避限购政策。其中一种方式就是以有购房资格的亲戚朋友的名义购买房屋,并签订协议由有购房资格的亲戚朋友“代持”房屋。那么,这种规避限购政策的代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的限购政策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且违反该限购政策也不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广州市的限购政策的不能过户,这只是一种地方行政管理的手段。但是违反或规避该政策所签订的代持房屋协议,是有效的。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张律师电话:18078803465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室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广州市(以及一些其他省市)的限购政策导致很多人买不了房,有些买不了房的人就会通过种种方式规避限购政策。其中一种方式就是以有购房资格的亲戚朋友的名义购买房屋,并签订协议由有购房资格的亲戚朋友“代持”房屋。那么,这种规避限购政策的代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的限购政策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且违反该限购政策也不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广州市的限购政策的不能过户,这只是一种地方行政管理的手段。但是违反或规避该政策所签订的代持房屋协议,是有效的。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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