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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聘请广州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处理费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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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 天河 > 林和
类别:
劳动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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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实战派劳动仲裁、劳动纠纷诉讼律师服务、企业劳动纠纷专业律师法律顾问服务。在工作中实事求是,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从不刻意隐瞒风险。每处理一个案件都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赏。
案例: 案情概述

  张利(化名)自2006年11月27日起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限自2008年11月28日起至2010年11月27日止。张利月工资由岗位工资1200元、保密工资600元、职能津贴2200元及年限津贴80元构成;工作时间是周一至周五早8时15分至11时45分、12时30分至5时。公司以指纹打卡的形式进行考勤管理。

  2009年1月22日某电子公司对张利作出除名的处分决定,并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张利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撤销对自己的除名处分决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赔偿金20000元;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10日的工资5360元。

  某电子公司则认为,公司以张利多次迟到、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张利未到公司领取工资,并非公司拖欠。

  案件调查

  某电子公司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同时表示与张利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为张利2008年度多次迟到早退、累计旷工6天以上,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为此,该公司提交了《员工考勤管理制度》、《2008年度考勤记录》、《2008年度打卡记录》和《关于对张利的处分决定》加以证明。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四条款载明,“没有打卡,……一律以旷工处理;8:45—11:30未经请假且没到岗者,计旷工半天……;16:30前未经请假且离开公司者计作半天旷工。”第五条第三款载明,“一年累计旷工不得超过6天,否则予以除名。”《2008年度打卡记录》的内容显示:张利2008年度累计迟到66次、旷工50.5次。

  张利对《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和《关于对张利的处分决定》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不承认《2008年度考勤记录》、《2008年度打卡记录》的真实性,但是未能提交足以反驳《2008年度打卡记录》真实性的相反证据。

  张利提出某电子公司未支付其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10日的工资5360元。对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22日期间未支付工资的情况,某电子公司予以认可,并提出2009年1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后,张利没有再为公司提供劳动。而张利未就其于2009年1月22日后仍在某电子公司的安排下提供劳动进行举证。

  案件结果

  仲裁委终裁决如下:某电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利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22日期间的工资3001.38元;驳回张利的其他申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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